中西文化下的人权观念之比较

李 德 声

(淄博职业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山东 淄博 255013)

【引言】人权、民主是人类发展文明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带有普世价值的特性,也是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但是西方人权、民主观念,伴随着其强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的簇拥下,在世界范围内泛滥,影响深远。逐渐给人们一种错觉:人权和民主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他国或非西方文化没有。中国的人权、民主现代化建设,当然要吸收西方的成果,但是我们更要从自己的文化背景出发,建成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民主制度。中国的人权、民主建设历程,已经证明照搬西方的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思政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要注意这个问题。本文试着对中国传统人权文化和西方人权观念进行比较,找出两种人权观念的深层次上的差别与联系,力争能对高校思政课教师在教学过程有所帮助。

【关键词】平等、差别、礼法制度、等级、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一、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人权观

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精神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与法律价值追求一种等级差别秩序的对立统一,在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中,实现了古人所追求的和谐统一。古人的对人的认识,对人的态度,国家对人的认识和态度,在这种“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中最充分地体现出来。

1、平等与差别的相对性是中国传统人权文化的特色。传统礼法制度中所体现出的人权的差别与平等是相辅相成,平等反映着事物的普遍性,差别反映的是事物的持殊性。传统礼法制度中的等级是由“孝亲”伦理推导出来。法律将这种等级从家族伦理向外推延,使得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地位不再平等,适用的法律和怎样适用法律自然也就不同。等级既是一种血缘关系远近的伦理关系的体现,也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形而上的观念和形而下的制度的结合,体现着“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在古代人看来,无论是从心理还是情感上都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中上尊下卑的差别对待便有了人性的基础。但是良贱之间、师生之间、官民之间等,在法律上存在上下之分同时,在同一类之间却是平等对待的。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不是追求一种对应关系中的平等,追求的似乎是一种更长远、更广范围内的平等。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博士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考察时,说过:“中国人有一种深刻的信念,认为任何案件必须根据它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就事论事。”[①]因此在对待人权的保护方面,我们的文化中,既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等差,也就是说,平等和差别都是相对的。

2、中国古代等级制度同时内涵着一种朴素的平等意识。我们应该看到,在等级制度中,处在上位的一方对下位的一方拥有某种权利上的优势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中(不只是在对应的社会关系)往往承担着更重的责任。同时我们也看到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色彩。中国古代社会还存在着一种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相互转换的机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弹性体制下,在一般人面前仍有读书进入仕途,从军可以谋生甚至升官、经商可以致富等可供选择的途径,绝望的数量就会减少。”[②]社会各阶层可以依靠这种弹性体制来完成互相流动和社会角色转化。社会还存在通过阶段性的农民起义胜利后的“平均地权”等措施,来防止贫富的过度悬殊的机制。同时中国人传统上秉持于心中的是天下和谐、天下大同,中国古代政治也是以仁治天下、以孝治天下的。 “仁”、“ 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社会各个阶层共同诉求。

­­3、中国古代人权的差别对待,从社会公平正义观来分析,类似一种“分配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政治权力)、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③]。人们追求的是最终的分配上的平等、平均,体现结果的公平。在平等之中有差别,差别之中有平等,在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中,实现的是我们的古人所追求的和谐。西方在人权的分配上是讲区分的。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无知之幕”[④]背后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两条,即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⑤]而这两个原则地位是不相同的。“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⑥]从这段论述中,西方在人权保护的方面, “平等”和“差别”不能等量齐观,平等为前提和目的,差别对待为补充,差别对待存在的价值就是平等的实现。

4、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群、集体的观念压抑个体意识,追求的是集体的安定和权利。追求正义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共同的价值趋向,在“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态度上对正义的理解却是大相径庭。西方的正义,尤其是近现代作为人权为对象的正义概念是以个人为指向的,是以个人为道德价值主体的正义。斯宾诺莎就有过“天意赋予每个人的自由权”[⑦]的说法。卢梭也说过“每个人都生而自由”,“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⑧]的阐述。而中国的正义是以群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中国人认为:‘人’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体现的——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抽空了,‘人’就被蒸发掉了”[⑨],“在中国文化里,……‘个人’只当作是一个没有精神性的肉体”[⑩],“中国文化不让‘个体’有合法性与精神性,而只把它当作是一个‘身’”[11]。梁漱溟先生也曾说:“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已而存在。”[12]正如夏勇先生所言:“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倒并替代个人权利。”[13] 个体的权利被消弥在家庭、社会、集体、民族、国家、人类的权利中。个人成为道德主体是人权的必要前提,因此,在中国是不可能滋养出象西方文化中的人权精神。“中国的现代化开始于国家、‘民族’的危难之秋,以致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成为中国早期现代化的主要驱动力。这种特殊的历史经验赋予国家一种独一无二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即国家不仅要缔造和保全‘民族’,而且要改造落后的社会。”[14]在这样一种观念的统摄下,国家权力必然是极端张扬的,个人权利必然是萎缩的,最终必然要形成只见国家不见个人的社会景观。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5]。任何文化下的法律制度都需要和那个文化中所包涵的道德价值相耦合。现在的人们往往习惯于用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法的良善。民主、自由、平等的价值我们不用怀疑。西方“良法”判断标准是民主,这在喜欢并擅长玩“多数人”“少数人”游戏规则和崇尚平等自由的文化氛围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一个重道德伦理和人情的社会文化中,再以民主自由的价值标准去判断其法的“良”与“劣”,就有点差强人意和勉为其难了,得到的结论也不会是正确的和客观的。对集体人权的情有独钟,是中国民本思想内涵所在。人的尊严和对自由的追求,是现代人权道德层面上的基础,是人权保护的极致,人权保护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实现人在道德层面上的权利。但是我们千万别忘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其实现无论是物质层面上还是精神层面都不可能脱离其他人在物质上和精神方面的帮助,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实现,还需要别人付出代价,需要社会付出代价,需要人类付出代价。讲个人人权必然与他人的人权相联系,讲个人人权必然与集体的人权、国家的权利相联系,这都是客观的,所谓“世外桃源”式自由和尊严,在世界上是不存在的。

二、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

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在反对并推翻封建等级制度、推动人类历史的进步,有着非常伟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是有所指,其本身也有其局限性。

1,资产阶级的人权指的是“个人人权”。 “人权”这个概念是西方在反对残酷中世纪宗教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中衍生出来的,是执“人本”反对“神本”,执“人性”对抗“神性”的过程中,用来粉饰人的原欲的理性概念,是“人的发现” 的结果。西方学者就以这个概念为核心,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相结合,发展出了属于西方文化特色的人权观,是西方还原思维的产物,它富涵着个人主义,强调是个人人权。西方个人人权观所内涵的个人主义,有着冲破人类伦理的限制的强烈欲望,在以后的某些历史阶段促进了人的“原欲”的放纵,继而导致了人性的丧失。权利是什么?是个人向自己以外的人或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索取生存资源的理由。权利体现出了一种利己主义的道德追求。西方的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文化,是与其崇尚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相契合的,其伦理道德基础是利己主义。现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执人权之具行霸权之实,在人权方面搞双重标准,为追求国家的绝对安全,把本国人民的人权凌驾于他国人权之上,当成侵略弱小国家口实,即使造成严重的人权灾难也在所不惜,这实际上西方人权观中所包涵的个人主义价值的体现,是西方文化所奉行的个人主义超出国界的体现。

2,西方人权观念中的平等思想的局限性。西方文化中的平等思想,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及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完善,逐渐完成了由理论观念到制度的过渡。对个人政治权利的重视,对私有财产权的情有独钟,反映在制度建设上,必然是以机会平等为价值追求来构建,机会平等是社会的最大公平,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优先的价值追求。这当然要比以人的身份、社会地位来构建社会要公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以效率优先、机会平等构建的社会制度,并没有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出现了严重的两及分化且越来越严重,消弥着社会发展的动力。机会平等并不必然导致社会公平。其中的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其人权建设是以的机会平等而不是事实平等作为目标。因此,要实现人权的事实平等不能以实现机会平等为目标,机会平等只能作为实现人权的事实平等的手段。

三、从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来看两种人权的差别。

普遍人权观念的产生起因于二战的战火,成型于战后国际人权立约的过程,最后确立于1948年12月10日第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之中。无论是平等保护还是差别对待,其根源于对人权的主体——人的认识。人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体。人普遍性和特殊性一方面表现在人的自然属性上,另一方面表现在人的社会属性上,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中体现。人的普遍性,也就是人的共性,这是人权平等保护的依据;人的特殊性即人的差异性是差别对待的依据。

人权的普遍性从理论上分析是基于人的尊严这一人权的共同根基而产生的,是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共性和交集,“是一切人都应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16]它“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17]。人权的普遍性从内容层面来分析,二战后各个国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签定的一系列联合国人权文书所记载的人权的内容。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人权的普遍性或普遍人权是一个概念,是人类工业化或后工业化的产物,它必然具有阶段性、历史性,不是什么终极性的理论。因此,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人权的普遍性问题。

人权的特殊性是人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经济水平下呈现出的特点和个性,是人权建设中实施差别保护的依据,是人权普遍性的载体。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同的国家对人权价值的理解和要求各有特点;其二,在不同经济水平下,面临的人权问题、人权问题解决的先后顺序各有其特点;其三,不同的国家人权实现模式各有特点。人权的特殊性是人权的普遍性的源泉。20世纪下半叶以来,人权事业之所以蓬勃发展,人权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以致于人权旗帜的光辉照亮了整个国际政治舞台和人类精神生活的各个角落。特别是二战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实现了人民的解放、国家的独立。这些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条件、经济水平、社会制度的国家在建设国家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其建设国家的经验也不断地丰富了人权的内容,为人权的发展输送了新鲜的血液。这些国家的人权实践也在客观深深地影响着欧美那些具有传统人权思想国家,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人权实践进一步深化,人权思想进一步丰富。因此,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存在发展问题,就必须承认人权特殊性的存在。当然人权特殊性必须是能够体现着人权普遍性的的特殊性,不能体现人权普遍性的特殊性,不是人权的特殊性。“一个民族的人权观如果失去了普遍性,也就失去了它的现实性,失去了民族文化发展本来应该具有的创新力和革新精神,就不会自觉意识到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正当而又必须逐步加以满足的权利诉求,甚至会拖延转型时期进步和发展的基本进程”。[18]

中西文化下两种观测人权的视角。东方文化以“社会”和人的群体为出发点构筑“人权”内涵的。其视角是宽广的,其目光一开始就直接笼罩了整个社会和人的群体,然后再观察这个整体的的细微部分,结果发现了个人与个人的不同(生物学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因此,我们传统的人权思想,是集体主义的,崇尚的是社会的、群的权利,既集体人权。在这个群的内部,为了体现公平,以伦理关系、政治关系作为划分的标准,把人分成了三流就等,对于不同类别的人赋予了不同的地位,明确了他们在国家中的地位,这就是产生了传统上人权上的差别对待。近代以来,“西学东渐”,我们又有了“阶级分析”的目光。传统的社会的、群的目光与阶级分析的目光交叉观察的结果是:原来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出现了裂痕。和我们的经济利益和诉求一致的是一个群体(或称为阶级),反对我们的、与我们的经济利益不一致是另外一个群体(或称为敌对阶级)。在本阶级内部,我们是平等的,是要将人权,甚至走了极端——平均主义也在所不惜。而对于敌对阶级及成员是不讲人权的,甚至当作某种动物来对待。这就是阶级不同,人权不同的差别问题。西方文化是以“个人”为出发点来构建人权思想的。首先是以某“个人”身上的某个特性或几个特性(或者是地域,或者是种族、或者是性别等)为观测点,目光向外发散并寻找着与自己相同特性的“个人”,最后由这些被发现的“个人”组成一个群。在这个“群”中,我们讲人人生而平等,讲平等和人权,要一视同仁,要平等对待和保护,反对差别歧视。至于这个“群”以外人是没有“我们的人权”,人权甚至是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向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对待他们。所以,西方的传统的人权思想并不是不存在“差别”(甚至是歧视)问题,只是这个“差别”被人为隐藏在那个“平等”光环的阴影下。中西文化中都有“群”或“集体”的理念,也重视“个人”的价值。只是东方文化下,“群”或“集体”处于优先,是先有“群”或“集体”而后有“个人”。“个人的价值”只有在“群”或“集体”中才能体现出来,“集体”也会根据“个体”对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待遇。所以,中国文化下的“差别对待”或者是“歧视”,是明显的,是堂而煌之。西方文化中,崇尚个人主义,是先有“个人”后有“群”或“集体”。如果社会共同体的“个人”没有向“群”或“集体”让渡自己的私权,社会契约根本就无法达成。“并不是要体现人类的平等,而是一部分人被挑选来对其他人实行统治的人的平等;并非要体现全体人之间的博爱,而是同等人之间的博爱。”[19]西方文化中人权上的差别对待是隐藏着的。

四、结束语

“人权”经过近三百年的发展、演义、扩充,特别是人类经过二十世纪二次世界大战的洗礼,不同制度、信仰、文化的国家签定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人权由此逐渐抖落其身上的地域符号、性别符号、种族符号、阶级符号等,渐渐地走向“人”自己,成为当今世界重要话题之一。人权发展到至今,人权已经成为人类在文明进步的道路上,对自己认识程度的标志和集大成者。当今世界,人权已经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某一文化、某一阶级、某一信仰和国家所独霸。人权发展到今天的程度,既是人权发展的结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人权发展到现在,决不是人权的终点。人是生活在历史和文化中的,在历史和文化的层面上体现着人的普遍和特殊性。正是这样一个原因,才使人权话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也正是这样一个原因,人们在谈论人权的时候,分歧竟然如此之大,斗争如此激烈。人类文明将继续延续下去,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认识的越来越深刻,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必将越来越准确,内容也必将越来越丰富。二战后形成的对人权的普遍性的认识,或者现今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普世价值”,应该成为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协商解决问题的基础,而不应该成为对立的根源和出发点。面向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谁的人权主张能够解决现实问题,谁就能获得力量;谁的人权理论能够解决未来问题,谁就能赢得人类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英]李约瑟著:《四海之内》,劳陇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77页。

【2】历以宁著:《资本主义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69页。

【3】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出版社200年版,第35页。

【4】[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5】[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61页。

【6】[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61、62页。

【7】引自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知识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8】引自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知识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9】[美]孙隆基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10】[美]孙隆基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页。

【11】[美]孙隆基著:《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2】梁漱溟著:《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47页。

【13】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14】梁冶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载于《法理学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15】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47页。

【16】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知识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17】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知识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18】朱峰著:《人权与国际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页。

【19】[法]皮埃尔•勒鲁著:《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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